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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继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已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中,我市城市低保认定标准统一提高2.5%,从2024年的月709元提高到727元;农村低保认定标准提高7.5%,从2024年的月568元提高到611元(年733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5%,从月985元提高到1000元(年120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7.5%,从月739元提高到795元(年9540元);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0%,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从月2294元提高到2432元,散居供养孤儿标准从月1868元提高到1981元;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同步提高7.5%,分别由2024年的每人每月759元、711元、658元、608元对应提高到816元、765元、708元、654元。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信息来源:2025年09月13日 葫芦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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