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经验交流

浙江省绍兴市开展全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一普四分”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四级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和困境儿童救助机制;到2016年,全面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辅助、机构服务为后盾、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全体儿童的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在制订政策规划、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受保护权,充分体现“儿童权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全面提升我市儿童福利工作水平。

  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儿童生存发展需要,分层次、分类别、分标准、分区域扎实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工作,逐步惠及全市儿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布局,注重保护儿童权益,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努力提供更专业、更便利、更人性化的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制度建设,优先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福利保障和福利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统筹协调、城乡一体。注重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儿童福利差距,促进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以网格服务为基础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建立基层管理服务网络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明确各级职责、督导办法和奖惩措施,逐步形成纵向保障的工作机制。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应落实人员负责儿童福利指导岗位的工作,指导岗位人员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2.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启动市儿童福利院迁建,将市儿童福利院建设成为集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儿童庇护、职业培训和社区支持为一体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成为儿童福利的资源中心、管理中心和指导中心,全方位提供规范、专业的儿童福利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市)儿童福利院(儿童部)升级改造,加快推进诸暨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继续抓好各区、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3.制定绍兴市儿童福利事业规划。以全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制订短期目标至2020年,中长期目标至2030年的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4.建立儿童福利信息互通机制。建设儿童福利工作信息管理体系,形成系统数据库,做好数据录入和政策整理。加强各级民政部门与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和公共资源的集成和合理使用。

  (二)建立以分类保障为核心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1.保障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制订出台《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和大病医疗康复补贴发放工作办法》。定期开展普查,及时发现孤儿和困境儿童并为其建立档案,规范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困境情况分析,建立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2.开展孤儿和困境儿童大病医疗康复补贴工作。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做好机构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医疗保障工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建立儿童大病医疗康复补贴制度,对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艾滋病、脑瘫等重大疾病的儿童发放医疗康复补贴。继续做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0—6周岁在读、在训残障儿童助学康复资助项目。

  3.多渠道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努力使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适时推出家庭寄养补贴制度,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适当的劳务补贴。

  4.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对其进行安置。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替代养护制度。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体系。探索建立儿童临时困难应急救助机制,部门联动及时对因灾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的儿童开展应急救助,为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协助。

  (三)建立以社会参与为辅助的儿童福利关爱体系

  1.发展儿童福利服务社会组织。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打通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通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相关服务,大力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

  2.开展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社会效用最大化。广泛开展针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项目。开展“流动少年宫”进乡村、学校、社区活动。

  3.开展孤儿收养和困境儿童结对工作。稳妥开展国内、涉外送养工作,严格送养工作规范,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广泛开展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社会结对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等活动,在学校、社会建立一批“留守流动儿童之家”。坚持结对帮扶、监护人培训、随访、亲情交流等工作制度。

  4.建立儿童、家庭、社工的全社会志愿服务系统。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要更加侧重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学习雷锋、做“小小志愿者”等活动,健全社区与学校、家庭的联系沟通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机会。成立绍兴市心灵花园工作站,招募一批心理专业的志愿者,向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家庭提供专业、持续的心理治疗和辅导。坚持“治未病”理念,发挥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作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进社区、进学校。

  (四)建立以部门协作为支持的儿童福利联动体系

  1.建立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联动机制。强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加强协作,发挥优势,开拓服务功能,创新服务载体,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建立领导小组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儿童福利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市)要把儿童福利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尽快建立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开展工作。

  2.严格落实教育保障。切实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各类型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落实特殊教育政策,完善帮困助学机制,注重专业技能培养,使适龄孤儿都能享受各类减免、助学金和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并适时扩大至适龄困境儿童。实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绿卡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100%入学,公办学校就读率保持在94%以上。认真贯彻《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绍兴市区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66号),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

  3.大力扶持就业创业。孤儿、困境儿童成年后,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困难的,要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残疾孤儿、残疾困境儿童成年后,处于劳动年龄段内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

  4.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孤儿成年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城镇福利机构的孤儿和城镇散居的无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优先给予解决。居住在农村的无房孤儿,应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

  5.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依托市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开通维权“绿色通道”,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要聘请公安或法院人员为法治副校长,定期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训。

  6.加强儿童健康管理。认真做好0—6岁儿童免费健康管理工作,每年为3—6岁儿童免费提供1次生长发育和体格检查。为 HIV、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免费阻断,包括规范检查和规范治疗补助、婴儿配方奶粉补助、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等,并开展跟踪随访管理。对本地户籍及父或母在绍居住1年以上的新生儿,免费给予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听力诊断服务。为病残儿童提供免费鉴定服务,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一定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部门协作,整合资源政策,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试点工作任务和要求,尽快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障政策,创新开展满足孤儿和困境儿童不同需求的福利服务,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市内主要媒体开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专题专栏,在社会媒介刊播儿童福利公益广告,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信息,弘扬助孤、济困、爱幼风尚,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编辑刘畅审核周家权)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