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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修订的公墓管理办法施行

  本报讯(记者 周冉冉) 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施行。江苏全省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要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在规范公墓运营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炒买炒卖墓位。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公墓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书、骨灰安放证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设立凭证等内容,建立墓位销售管理档案,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践行绿色殡葬文明新风,规定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信息来源:2023年04月12日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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