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日前,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照护服务方案以及政府补贴补助等方面,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按照统一评估标准,依申请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进行评估,确定能力等级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办法明确,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我省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
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申请相关政府政策待遇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通知委托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信息来源:2024年02月18日 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