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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JCMZ00010000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九)......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民政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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