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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通报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MZ00030000

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通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建立信息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2.收集责任:依法收集举报、上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3.审核责任:审核确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4.录入责任:对审核确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予以录入信息库;

  5.通报责任: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等部门通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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