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