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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MZ000600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九)......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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