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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MZ00020000

职权名称

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推进责任: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推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 安全监管部门系统对接;

  2.处置责任:确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指导各市及企业开展隐患自查上报工作,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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