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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QTMZ00040000

职权名称

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公墓、省民政厅委托下放市级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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