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审批责任:停止供电措施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电等措施。 5.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