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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MZ00080000

职权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颁布)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十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备注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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