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MZ00080000
职权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子 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颁布)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第十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