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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QRMZ00020000

职权名称

涉外收养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8年11月4日颁布,1999年4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收养登记:

1.受理责任:(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2)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 后果;(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现场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及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愿。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4.颁证责任:(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2)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4)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解除收养登记:

1.受理责任:(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5)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现场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及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愿。

3.登记责任: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4.颁证责任:(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2)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4)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5)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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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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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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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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