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1)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2)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3)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募捐信托方案包括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 3.审批责任:对予以备案的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4.材料备案: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