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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MZ00050000

职权名称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31909、24142066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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