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8月31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