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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QRMZ00010000

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8月31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31909、24142066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500

办理/
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申请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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