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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近日,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2〕35号),决定至今年7月中下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四个一批”,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一批作用明显的分支(代表)机构。 

  通知明确,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的以下25种情形纳入整治范围: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未予终止的;  

  2.社会团体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订章程的;  

  4.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社会团体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  

  6.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7.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8.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0.社会团体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1.社会团体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2.分支(代表)机构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辽宁”“全省”“辽”等字样;  

  14.除代表机构外,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5.分支(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6.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18.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19.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0.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21.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分支(代表)机构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分支(代表)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7、8、14、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负责人、调整业务范围、退还违规收费、重新履行民主程序、合并等方式立即全面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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