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社会组织平台->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要求,按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安排,省民政厅按计划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对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不低于总数5%的比例,确定现场检查一批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2年8月至9月底(具体检查时间,检查组另行通知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检查材料

  (一)出资人、负责人、理事(专兼职)、监事(专兼职)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二)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三)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变更登记资料,内部决策程序;

  (四)对外交易合同,财务账簿、原始凭证;

  (五)2020-2021年度工作报告。

  五、检查方法

  (一)现场座谈。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汇报本单位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自查自纠情况及有关整改情况。

  (二)现场查验。检查组查验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材料及各类会议纪要、制度文本、工作文件等。

  (三)个别谈话。与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谈话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形成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并经现场检查组及社会服务机构参检人员核对、确认、签字。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是民政部部署的重要工作,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均印发了工作方案。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自觉做好此项工作,把自查工作做实做细,重要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专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综合监管。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监督指导等情形的,将运用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手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人:杨敬波,电话:024-83998508,电子邮箱:lnsshzzglj@163.com。

  附件: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现场检查名单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6日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