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社会组织平台->通知通告

关于转发民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2〕132号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方位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各地和各级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社会组织工作更加突出位置,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助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二、加强部门协调,全领域拓增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岗位 

  要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做好推动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各项重点工作。一是推动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高校毕业生聘用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二是推动社会组织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合理设置见习岗位条件,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益性服务。三是推动社会组织稳定就业岗位,构建常态化稳岗帮扶机制,实施人才评价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有发展。四是推动社会组织搭建就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行业就业信息,主动提供就业对接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业,人力资源领域社会组织发挥优势作用,为社会组织就业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五是推动社会组织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免费或低收费为社会组织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就业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培训,拓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培养渠道,开展就业辅导服务,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培训,推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人才培养,满足社会组织领域对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六是联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一次全省社会组织定制化招聘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组织动员全省社会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集中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推进社会组织与求职人员精准对接,推动人才供需两旺。 

  三、精心组织实施,全过程提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服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党委和政府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范畴;加强保障激励,用足用好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按政策予以相应支持。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宣传引导,充分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加强社会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典型案例宣传,展现工作亮点,突出工作实绩,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就业职能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完善支持举措,细化任务拆解,层层抓好推进,增强政策举措、工作安排直达社会组织的穿透力。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照通知落实相关部署、开展相应工作,发挥应有示范效应。 

  各地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统计汇总与分析会商,并将情况联合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省民政厅联系人:杨敬波,电话:024-83998508,电子邮箱:lnsshzzglj@163.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张森林,电话:024-86602966, 电子邮箱:gxxsgzcjy.sjyt@ln.gov.cn;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杨晋夫,电话:024-22957440,电子邮箱:jyc_lnrst@ln.gov.cn。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6日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相关文章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23942895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