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社会组织平台->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通知

辽民便函〔2023〕170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社会组织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3年11月。

  二、抽查实施机构

  本次抽查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分别组成检查组,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财务状况委托辽宁天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万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三、抽查数量

  本次随机抽查全省性社会组织51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四、抽查内容

  查看社会组织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重点

  (一)年度工作报告。检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党建情况。检查党组织建立情况,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

  (三)业务活动情况。检查2023年度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负责人是否超龄超届任职;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核准和负责人备案;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检查离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前一年度检查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是否完成整改。

  (四)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查找是否存在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五)收费情况。重点检查《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民社函〔2023〕63号)落实情况;检查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等。

  (六)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七)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组织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社会组织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检查分支(代表)机构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是否纳入社会组织统一账户;是否未经授权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等。

  (八)支出及关联交易违规情况。检查是否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九)公益项目情况。重点检查公益项目设立及开展活动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其中发生的重大交换交易或非交换交易是否违背公益性、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

  (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情况。重点检查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否应报尽报,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管理;检查重大风险台账制度建立情况及动态管理和整改情况,分支(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清理整治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管理等。

  (十一)其他情况。

  六、抽查方式

  主要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组进驻社会组织听取工作汇报,实地查阅管理制度、活动开展等相关资料,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等。

  七、有关要求

  被抽查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检查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抽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省民政厅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并作为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工作的,省民政厅将依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袁昊苏、蔺翠翠,联系电话:024-23992897、23931909。

  附件:2023年社会组织抽查名单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31日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