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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填报时间

  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同时,进入“党建管理”填报党员、党组织、党务工作等党建工作相关信息。

  (二)财务审计。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审查。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省民政厅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辽宁民政网站予以公告。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核查录入、实时更新完善“党建管理”中党建工作相关信息,为年检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来源,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七、其他事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电话:13342422463或QQ群:348101221;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83998413。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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