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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人员和机构变动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填报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上报。

  (一)网上填报。从2024年3月4日起,社会团体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s://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同时,进入“党建管理”填报党员、党组织、党务工作等党建工作相关信息。

  (二)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录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三)材料提交。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审查。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民政厅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四、年检审查方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社会团体应于年检结论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辽宁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鉴。

  (四)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省民政厅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辽宁民政网站予以公告。

  (三)省民政厅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社会团体要认真核查录入、实时更新完善“党建管理”中党建工作相关信息,为年检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来源,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六、其他事宜

  (一)社会团体在年检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年检网上填报技术咨询:13342422463、QQ群:348101221;

  2.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024-83998412、23942608。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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