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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22)号

  当事人:辽宁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100000853374021

  法定代表人左宏明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南一路十号

  经查,你会2024年度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基金余额的比例为5.78%,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辽宁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2024年度检查专项信息审计报告》《辽宁省辽宁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左宏明询问笔录》可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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