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社函〔2026〕10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经辽宁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全省性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详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评估申报。参评社会组织登录“辽宁民政”网(http://mzt.ln.gov.cn)—“社会组织平台”—“评估专栏”下载并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将申报表、承诺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于2026年10月19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二)资格审查。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并通知参评社会组织。
(三)实地评估。在辽宁省民政厅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领导下,评估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及初步评估等级。
(四)社会评价。登记管理机关对参评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实施社会评价工作;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评价调查表》《社会组织理事(会员)评价调查表》。
(五)等级确定。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初步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辽宁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四、评估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后,评估等级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请各有关部门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报名并配合做好实地评估、社会评价等工作。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前4年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上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应整改完成。
(三)为加强对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需要抽选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4A及以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出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对其进行核查评估。
(四)民政部门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
联系人:李晓林、邓海生 024-23216042、83998413
张 翀、王 馨 024-23931909、23211600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辽宁省民政厅。
附件: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社会组织评估承诺书
3.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4.全省性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
5.全省性公益类社团评估指标
6.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
7.基金会评估指标
8.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评价调查表
9.社会组织理事(会员)评价调查表
辽宁省民政厅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