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取缔“苏辽经贸交流中心”的公告
经查,“苏辽经贸交流中心”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辽经贸交流中心”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辽宁省民政厅
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