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和《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我厅编制了《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