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请于公告30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 特此公告
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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