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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社会团体

年度检查的通知

辽民民函〔2010〕20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民政厅将于2010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2009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人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党员、党组织建立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2010年3月31日前,参检社会团体登录辽宁民间组织信息网
,点击“表格下载”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填写年检报告书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相关年度检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2010年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2010年5月31日前,各社团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全部材料一并送交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电子材料发送到
stnj2009@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四)2010年6月30日前,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社会团体还将采取实地抽查方法,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度检查审查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社会团体从“辽宁民间组织信息网”上查询年度检查结果后,适时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盖年度检查结果章。
    (六)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按推荐财务审计机构办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4、其他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如有需要,可要求社会团体再递交一份年检材料留存。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9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情形,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已不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3.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5.在2009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8.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不参加年检和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我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负责,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

 

 

辽宁省民政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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