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民函〔2009〕78号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有关精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建设和社会活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符合《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参评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均可参加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包括“行业协会”和“商会”。
二、评估内容
根据《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三、评估机构
省民政厅组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的组织和审定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担。
四、评估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小组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民政厅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的基本程序。
五、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7月10日至8月8日,自愿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登录辽宁民间组织信息网(www.lnnpo.gov.cn)下载《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社会评价调查表和评估材料目录,并对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资料、进行自评。
2.2009年8月9日至8月31日,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评估要求,将《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社会评价调查表和需要提交的评估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一并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3.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评估委员会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5.召开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大会,颁发牌匾和证书(时间待定)。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加强自律、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充分认识此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评估工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提高认识,积极参加,按照《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唐久林
联系电话:024?86265598 86265608
传 真:86243877
邮 箱:mfzx559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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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