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民政厅关于基金会2013年度检查的通知》印送你们,请及时通知所主管的基金会,督促其按时参加年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协助做好年检工作,及时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并督促所主管的基金会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辽宁省民政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