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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2〕18号

辽民社函〔2022〕18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2022年3月1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1年度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省民政厅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民政厅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检查办法》所列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形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省民政厅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省民政厅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1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辽宁民政网站予以公告。

  (三)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其他事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12345;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83998508。

  (二)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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