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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0〕77号

 

辽民社函〔202077 

各市民政局: 

  《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0630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截至上年度12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系统填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社会组织登记”,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年检版块”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系统填写后,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A4纸型),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上传到系统中,连同填写的年检材料一并在系统中上报民政部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在系统中向民政部门上报年检材料。 

  (二)申报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通过系统报送民政部门。 

  (三)公布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填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在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5A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当年年检,5A4A等级(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程序,实施隔年审计; 

  3.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扫描件; 

  5.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 

  (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且没有党建联络员的; 

  (三)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不及时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七)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不按期换届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双随机”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基本条件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第十一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二条 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审查、举报和移交案件等线索,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在当年度年检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已经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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