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社函〔2020〕24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从2020年4月15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审批”办事大厅,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19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被评定为4A或5A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隔年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属于教育、培训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已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 设立分支机构的;
9.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15.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审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辽宁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担,2019年度年检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材料。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对于2019年度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视情予以处理。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其他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 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024-83988832;
2.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551-65350880、65350885;
3. 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83998412。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 4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