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非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626日。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民政部

                                            2016526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