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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行政处罚决定

 辽民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507409120G

  法定代表人:王佳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5号

  经调查,你会未按规定接受2019、2020、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会因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到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仍未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2020、2021年度检查通知及辽宁省民政厅网站公告》、《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年检日志及审核记录》、《辽宁省民政厅网站2019、2020年度未参加年检社会组织公告》、《关于建议撤销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的函》(辽社科联函〔2022〕9号)、《全省法院审理社会组织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明细表》、《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民罚决字〔2021〕第(002)号)、《社会组织整改通知书》、《孙明国、孙永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24民初1590号、《孟庆礼、罗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997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6民终1318号、《王彪与刘刚、周驰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2)辽12民终2016号、《法定代表人王佳询问笔录》、《研究会推荐诉讼代理人张明生询问笔录》、《研究会推荐诉讼代理人张希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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