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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行政处罚决定

  辽民罚决字〔2023〕第(002)号

  当事人: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507409825P

  法定代表人:侯成良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

  经调查,你会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事务超出你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全省法院审理社会组织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明细表》、《张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2)辽01民辖163号、《高正建与高巍巍、费俭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2022)辽03民辖终99号、《张某、石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民初16954号、《法定代表人侯成良询问笔录》、《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侯朝霞询问笔录》、《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邵军询问笔录》、《被代理人谢定国询问笔录以及其提交的法院调取的案卷材料》、《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会作出停止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送交本机关封存。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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