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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经纪人协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661217151D

  法定代表人:陈文成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48号

  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超出授权范围开具推荐诉讼代理函并收取费用,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你会未及时发现并监管,对其疏于管理,有关人民检察院请求我厅协助调查,多家媒体进行报道,引起多部门持续关注和公众热议,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全省法院审理社会组织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明细表》《张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判决书》《聂传庆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书》《邵政、夏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书》《法定代表人陈文成询问笔录》《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刘新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关于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与国联律信(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系的说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会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送交本机关封存。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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