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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乐居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中心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06)号

  当事人:辽宁乐居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2197110052215

  法定代表人侯振龙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时代广场6

  经查,你中心2023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青柠檬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未参加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截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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