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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辽商发展促进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辽宁省辽商发展促进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059805145D

  法定代表人关杰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光明苑118-2C

  经查,你会2023年度规定接受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辽商发展促进会参加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截图》《辽宁省辽商发展促进会会长钱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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