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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青柠檬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08)号

  当事人:辽宁省青柠檬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MJ2825611L

  法定代表人滕云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四经街28522

  经查,中心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规定接受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青柠檬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未参加2022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截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你中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送交本机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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