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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11)号

  当事人: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7915578671

  法定代表人 李永良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陵大街56

  经查,你会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3规定接受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未参加2021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截图》《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未参加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截图》《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未参加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截图》《辽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会长李永良询问笔录》可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的规定,你会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送交本机关封存。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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