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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23)号

  当事人: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10000552589511Y

  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海霞路7号慈善总会办公楼207208

  经查,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额度,你会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辽民慈函〔202514号)、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辽)审会字(2025)第01006号)、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基金会理事李华夏询问笔录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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