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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决字2025〕第(019)号

  当事人: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10000692659593C

  法定代表人王宗辉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286号

  经查,你会向大连广顺贸易有限公司、王宗辉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部分第(五)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202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大连广顺贸易有限公司、王宗辉与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借款协议》《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借款相关会计凭证》《辽宁光达优抚爱心基金会理事长王宗辉询问笔录》可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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