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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社会和法制研究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民罚字〔2026017

    人:辽宁省社会和法制研究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50741048X8

   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5号省政协会馆201

  法定代表人:董万德

  经查,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社会和法制研究会未参加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截图》等证据证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

  联系部门: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83998412 

  辽宁省民政厅

  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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