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罚字〔2026〕019号
当 事 人:
辽宁省摄影艺术家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000MJ2800756D
住 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史春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摄影艺术家协会会议纪要》《辽宁省摄影艺术家协会审计报告》《辽宁省摄影艺术家抚顺分会授牌成立大会》等协会资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联系部门: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24-23942608
辽宁省民政厅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