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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东亚富友农业科学研究院行政处罚的决定

 

辽民罚决字[2022]第(011)号 

当事人:辽宁东亚富友农业科学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000774631412Q 

法定代表人:徐福春       

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139号 

  经调查,研究院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研究院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研究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民政厅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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