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闫 洁) 日前,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章69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及特别保护等7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保护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及帮助。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法治宣传、安全教育和定期上门探访等方式,给予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关爱帮扶。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困境、留守和流动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撤销或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信息来源:2024年06月04日 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