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外埠信息

青海省出台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本报讯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办法》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了分类,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致使基本生活瞬间陷入严重困境,甚至危及生命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涵盖因病、因学、因住房、因残疾康复、因生活等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类人员。

  《办法》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明确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工作人员将先行容缺受理,并当面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内容,后续在入户调查时再进行核实与采集。

  《办法》在审核确认环节的规定提升了临时救助的科学性与高效性。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接到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24小时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优先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后续再利用10个工作日补齐相关手续。对于急难型小额先行救助,更是简化流程,无需额外补充材料,切实做到了快速响应、即时救助。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则依据救助金额进行分层分类救助。救助金额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工作;5000元以上的,乡镇与县级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工作,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核确认流程。

  《办法》还明确了多样化的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为辅、转介服务为补充,满足不同救助场景和对象的需求。(刘永瑾)

  信息来源:2025年01月20日 中国社会报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83998446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