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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制度。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是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城乡一体的经济补助制度。对于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三是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制度。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按照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四是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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