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发〔202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各有关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1.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
2.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论坛、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3.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4.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
5.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未经批准,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等字样。
6.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考试费、鉴定费除外),未经批准,颁发的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辽宁省”、“辽宁”、“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8.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
10.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11.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一)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
1.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
2.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
3.会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通常情况下为会员会费标准、理事会费标准、常务理事会费标准、会长副会长会费标准,具体档次和标准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4.会费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5.行业协会商会须按照自愿有偿和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遵循服务价格市场化导向,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6.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7.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经费,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8.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信息。
(三)降低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9. 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年底前,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收费源头治理
1.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2.按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有关规定,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防止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3.探索推进存量同类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结构质量,减轻市场主体多头入会多头缴费负担。
4.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对多年不年检、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僵尸协会”、“休眠协会”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5.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制度。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6.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动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7.发挥第三方评估监督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8.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定期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全国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估、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各市)
(三)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
9.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加强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开展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行业协会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行业协会商会要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
(四)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
10.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辽宁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举报信箱(lnsngojb@163.com)和电话(024-83998481)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11.加大处罚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综合监管,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和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定期曝光典型案例。
12.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综合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综合监管、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
2020年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禁止性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及档次、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重点领域偏高收费等的自查自纠和整改规范工作,如实填写上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查情况表、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与标准。2021年3月底前,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查情况表
2.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
3.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查情况表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